自从吴英案二审结果一出,吴英的命运就一直牵动着社会大众的心。而吴英案从法律层面上究竟是否应该如此判决?相对于之前发生的“小姑娘”、蚁力神等集资犯罪案件,吴英案是否与其是一类?而之前一直被公众关注并被相关法律专家多次提及且极为重视的相关部门程序违法现象究竟对本色集团和吴英本人有什么影响?2月10日,《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访了吴英的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
《中国企业报》:吴英案的进展到什么程度,请问你对未来的发展有怎样的预期?
杨照东:据我们了解,卷宗还没有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也准备在最近一两天把委托手续递至最高院。负责任地讲,目前谈不到乐观,但还是应该有机会的。最高院无论从执法水平、专业水准乃至司法理念、审判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完善,所以相信最高院做出的判断应该是正确的。
《中国企业报》:相对于已经尘埃落定的丽水“小姑娘”、沈阳蚁力神、通辽万亩大造林等案件,吴英案与之相比有哪些不同?
杨照东:吴英案与“小姑娘”、蚁力神等案件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借款的对象是否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吴英针对的是特定的11个债权人,而不是不特定公众。现在虽然相关部门不否认吴英仅仅针对这11人进行借贷,这11个债权人中有一些做资金生意,他们的钱从社会上吸收而来。
法院的逻辑是,吴英明明知道他们的钱是吸收自社会还去借贷,因此吴英就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这个认识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都存在问题,是一种毫无道理的推断。别人吸收存款跟吴英有什么关系?
《中国企业报》:除了借款对象不同之外,还有哪些区别?
杨照东: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在宣传方式上,例如蚁力神案、万亩大造林案都是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并且明确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公告或者宣传的内容就是直接针对融资,一定针对集资而言。而吴英自始至终从来没有针对集资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宣传。
相关部门不否认吴英没有进行过集资方面的宣传。但是认为吴英遍地开花设立公司,又买断广告位。并且用自己的企业装扮本色东阳一条街,是在向社会制造一种本色集团有经济实力的假象。
这种说法没有道理。最高法院在《对于审理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中,对社会公开宣传的手段指的是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或者传真向社会公开宣传,且宣传内容直接指向集资。而吴英没有一笔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来的,因为向吴英提供贷款的11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她的好朋友,根本不需要宣传手段,很多情况下是打个电话就行了。
而对象的特定性以及未向社会公众以集资为内容宣传这两方面也正是我在法庭上主张吴英不仅不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基本的理由。借款对象既不是社会公众,也没有经过特定的宣传。所以尽管高息回报,并且涉嫌违规,同样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法律规定,定罪必须同时具备对象的不特定性、宣传手段的公开性、在金融制度管理上的违规性、承诺利息的高额性4个要件。吴英案只具备两个,而最重要的两个并不具备。
《中国企业报》: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是什么?
杨照东:集资诈骗罪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演变而来。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借钱的时候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想归还,就演变成集资诈骗罪。形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需的要件集资诈骗罪都具备的同时还多出两点,一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二就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关部门程序违法导致本色集团价值大幅缩水,直接影响到量刑
《中国企业报》:坊间一直有消息称吴英案中相关部门在程序方面有一定的问题,这一点也一直被相关法律专家所提及。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杨照东:程序违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案发生之初,政府以公告方式查封了本色集团的财产;再有就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没有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公安机关就强行拍卖了本色集团的财产。
《中国企业报》: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怎样的影响?
杨照东: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查封本色集团财产的行为破坏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同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一纸公告查封企业资产的同时,遣散了本色集团所有的员工。直接让这些员工丢掉了手中的饭碗。而且让本色集团的很多资产因无法妥善管理而灭失。
公安机关在法院未判决前就对本色集团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并且手法令人不能接受。例如在拍卖本色集团的汽车时不是一辆一辆地拍卖,而是以10辆为一组拍卖。这样的做法就把很多大众竞买人排除在外。
《中国企业报》:上述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对本色集团及吴英本人的定罪和量刑形成怎样的影响?
杨照东:对本色集团和吴英来说更加不利的是,公安机关这样的行为使得本色集团资产的价值大幅缩水。据当事人讲,仅装修就花费几千万元的酒店400余万元就卖掉了,才买了几个月的5系宝马,平均卖了不到20万元。资产缩水就会导致损失的增加,而损失数额又是法院对吴英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亏空比较大就会考虑死刑,而如果亏空不大的话即便是构成犯罪也不会判处死刑。
同时,本色资产的缩水对吴英的定罪亦有影响。如果本色资产是充盈的,完全可以以资抵债,那么就很难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现在警方和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吴英主观上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还去借钱,因此是有诈骗的想法。
在一审时吴英就曾计算过本色集团的市场价值,如果加上地产类资产等增值的因素,资产价值应该能达到5亿元。但一审认定的评估值是1.7亿元,而债务为3.8亿元。吴英曾表示,如果客观评估本色集团的资产,其价值是完全能偿还债务的。但随着这些资产被处分掉,现在很难再评估其价值。